“說”,還是“不說”?6月29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違紀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們將在此之前做出權衡,在規定期限內坦白的黨員可以獲得從輕處理。
中紀委5月29日印發《********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這份順應黨心民意、體現黨****反腐敗決心的文件的發布,在全國范圍掀起了新一輪反腐敗風暴。
中紀委此次新規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并重申了十條紀律要求�!兑幎ā非鞍藯l對黨員干部提出了八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在6月29日前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
文件發布后,各地各部門都積極采取措施落實,要求所有黨員干部如實填寫《登記表》進行自查,如有違反《規定》所列禁止行為的,必須附有書面情況說明和提出整改意見�!兜怯洷怼酚�6月29日前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相應的紀檢機關。對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說清問題的,依紀從寬處理;對拒不糾正或者頂風違紀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在反腐利劍的威懾下,河南省已有979名干部主動交代了問題。
這次出臺的《規定》有若干新的特點:
一是直指隱蔽性腐敗。與前些年“請托人給黨員干部現金,黨員干部收受好處就辦事”相比,近年來涉及錢權交易的違法違紀手段不斷翻新。在《規定》出臺之前,這些腐敗行為很難認定,違法違紀者沒有受到與其行為性質相應的處理�!兑幎ā穼Ψ禄拥碾[性腐敗行為進行了清晰而具體的定性,并且與最高法、最高檢即將出臺的司法意見在法律界限上是一致的,從而為有效查處新形勢下錢權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法規依據,為執法難掃清了路障。
二是體現了坦白從寬的精神。要求腐敗官員“限期交代”的舉措,自“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是“兩高”1989年8月15日發布的《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當年的10月31日。此后,我國很少采用針對黨員限定坦白期限的舉措。這一次仿照前例又設定了“主動說清楚的期限”,是****紀委經過慎重研究決定的,主要是考慮此前的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沒有明文規定這八條行為的定性處理依據,目的是為存在一般違紀問題的同志提供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體現了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政策,以便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
三是核查認真,嚴防說小瞞大。對上報的個人自查自糾情況,要逐件進行研究分析,對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要及時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請當事人說明情況等方式進行,對涉及數額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時也可以進入案件程序。要認真核查黨員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黨組織說清的問題,及時作出結論。既要核查已經交代的問題,還要核查實際糾正的情況,防止出現只說小問題、隱瞞大問題,以及少退甚至隱匿贓款贓物等現象。在自查自糾規定期限結束后,還要進行排查,重點查處那些在規定期限內應糾不糾、應報不報、弄虛作假、拒不自查自糾,特別是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訂立攻守同盟的。這方面的規定,則體現了“抗拒從嚴”的精神,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壓力。
長期以來,一些地區、一些部門,腐敗現象屢有發生,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腐敗的成本太低,腐敗的風險太小。這樣一來,一些掌握實權的干部就往往經不起利益的誘惑而增加了僥幸心理,腐敗行為便從小到大、由少到多,一發而不可收拾,最終深陷犯罪泥淖而不能自拔。這一教訓告訴我們,在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正面思想教育的同時,還應當把反腐敗的警示教育經常化,并輔之以嚴密、嚴厲、不間斷的查處,猶如高懸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讓那些可能出問題的干部時刻感受到反腐利劍的威懾,從而收斂貪欲。這不但是對罪惡的遏制,也是對干部的愛護。****出臺《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其用意顯然不僅僅在眼前這個時期,而在于發揮其長遠的、可持續的效果。希望各地各部門能夠把《規定》的貫徹落實堅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一個清正廉明的世界。林治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