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核發
二、行政許可內容:審查核發新辦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三、設定許可的法律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
五、行政許可條件:
1、企業內應配備具備相應職稱、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
2、具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及環境。
3、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4、具有對經營產品進行培訓、維修等售后服務的能力。
5、應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必備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6、應收集并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專項規定。
7、按照省級的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07年修訂)驗收合格。
8、符合省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有關監管要求。
六、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份,《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電子申報文件一份。
資料編號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1份復印件。
資料編號3、申請報告。
資料編號4、經營場地、倉庫場所的證明文件,包括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房產證明的復印件。
資料編號5、經營場所、倉庫布局平面圖。
資料編號6、擬辦法定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的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資料編號7、技術人員一覽表及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資料編號8、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文件目錄1份,包括采購、驗收、入庫、出庫、質量跟蹤、用戶反饋、不良事件監測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等文件;
資料編號9、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資料編號10、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1份,包括申請材料目錄和企業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資料編號11、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辦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
資料編號12、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確認書
七、對申請材料的要求:
1、經營企業提交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企業公章(如有);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所填寫項目應填寫齊全、準確,填寫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A、“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與《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相同。
B、擬申請的經營范圍按2002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一級目錄填寫。
C、“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填寫應明確具體的門牌、樓層和房號。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證明、任命文件應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與原件相同,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5、房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出租方要提供產權證明)應有效;
6、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的簡歷、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應有效;
7、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建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檔案或表格。主要包括:(1)員工健康檢查檔案;(2)員工培訓檔案;(3)產品質量檔案;(4)供貨方檔案;(5)用戶檔案;(6)進貨、驗收、出庫復核記錄表(記錄的項目填寫及保存時間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7)不合格產品報損審批表;8、產品質量信息反饋表(另附文件)。
8、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如無公章,則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9、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注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10、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并逐份加蓋公章,所有申請表格電腦打字填寫,使用A4紙打印,復印使用A4紙,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行政許可程序:
備注1:省局窗口負責廣州市轄區內冠名“XX”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XX市“國覽醫械城”內所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新辦、變更、換證、補證、注銷的受理;
備注2:各市局(地市級)窗口負責本市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新辦、變更、換證、補證、注銷的受理;
備注3:依據省局《關于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和業務劃分問題的意見》,“各市局辦理組織實施的許可事項統一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GSP認證)”。
十一、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及技術審查所需的時間。
十三、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