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根據認證和審批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認證機構認證,再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工作程序進行。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部門作為資質認證辦公室,負責各省市資質認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資質的認證
(一)申請單位向資質認證機構提出委托評審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1、 申請一、二級資質
申請單位根據規定的一、二級資質評定條件,向經信息產業部認可的一、二級資質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申請,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2、 申請三、四級資質
申請單位根據規定的三、四級資質評定條件,向本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認證機構提出資質認證委托申請,提交認證申請材料。本省市沒有設置認證機構的可委托部或其他省市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
(二)資質認證機構審核并形成審核報告
由認證機構對申請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進行認證核查。對于通過認證的單位,認證機構出具認證報告,交申請單位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一份;對于未通過認證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
第四條 一、二級資質的申報和申批
(一)申請單位準備資質申報材料
通過認證機構審核的申請單位填寫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統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連同認證機構出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報告》一并提交到申請單位所在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二)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各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審查意見后,將有關材料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辦公室。計劃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將有關材料向信息產業部上報時,應同時抄送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三)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綜合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登錄、綜合。
(四)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審核
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進行審核。對于通過審核的單位,將有關材料上報到信息產業部;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五)審批與頒發《資質證書》
信息產業部審批申請單位的資質。對通過審批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對于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第五條 三、四級資質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請單位準備資質申報材料
通過認證機構認證的申請單位填寫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統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連同認證機構出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報告》一并提交到申請單位所在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二)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批。對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材料上報到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對于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計劃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將有關材料向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上報備案時,應同時抄送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三)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登錄、備案。若有異議及時反饋有關省市,若無異議則省市審批有效。
(四)頒發《資質證書》
通過審批的的單位由各省市頒發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的《資質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