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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公司未取得電梯維修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 導致維修工人被擠身亡
電梯公司未取得電梯維修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 導致維修工人被擠身亡 |
【作者/來自】網站管理員 【發表時間】2007/5/27 【點擊次數】2965 |
修理電梯時被擠身亡——維修工家屬一審勝訴
由于操作不當,維修工彭某被突然啟動的電梯擠壓身亡。昨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彭某所在單位和電梯所有人各自賠償彭某家屬8萬余元(扣除各自已支付的5萬元)。
2003年以來,彭某便在省城萬友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打工。該公司的經營范圍雖標明為電梯銷售、安裝、維修等,但其并未取得電梯維修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2005年8月2日,新曙光商廈因裝修改造,貨梯經常出現故障,需要派人前去檢修。當日上午,彭某受公司指派,對電梯進行了檢查。當晚8時左右,其又和老板陸某一起,前去對電梯進行修理。
其間,彭某負責檢修,陸某負責現場指揮。然而,在檢修快要結束的時候,一場悲劇發生了。據彭某家屬訴稱,當時,彭某還在電梯轎廂頂部工作,但電梯卻突然啟動。因來不及逃脫,彭某被運轉的電梯擠壓身亡。后經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做出技術鑒定,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未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事故發生后,新曙光商廈和萬友公司分別拿出5萬元,交給彭某家屬,用于辦理喪葬事宜。但彭某家屬認為,萬友公司作為雇主,應對雇用人員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而新曙光商廈作為電梯的所有人,未盡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對彭某的死亡,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于是,彭某家屬將他們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萬友公司沒有取得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即雇用彭某為其從事電梯維修業務,導致彭某在檢修電梯活動中因事故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告新曙光商廈違反相關規定,選用沒有取得電梯維修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的萬友公司,對其電梯進行維修,其在選用電梯維修人員過程中存在過錯,亦應對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兩被告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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