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5號******令,公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條。按照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
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上述條例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根據上述條例,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條例要求,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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