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轉產、調整生產任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經考核乙方不勝任原崗位(工種)的:
3、由于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在本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影響甲方正常生產(工作),需要及時搶修或
救災的;
(2)合同期內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應
與乙方協商一致,如期限超過三個月的應及時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天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
l、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
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
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
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
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
的人員。
(七)用人單位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的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八)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勞
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
《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甲方有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
定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同時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